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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有關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,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(如附件),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

類別:健康中心 張貼者:護理師

張貼日期: 2024-12-04 12:00:37 點閱: 449 (802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主旨: 有關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,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(如附件),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,請轉知所屬據以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函辦理。
二、 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、第1132060606B號函、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,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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