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頂部導覽區 跳到中央內容區

修正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 施要點」(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)另「公立學校教職員」領有勳章、獎章者,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。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02-21 14:46:41 點閱: 800 (1032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有關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 要點」名稱修正為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 施要點」,業經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,(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)--詳如附件
另 公營事業人員及「公立學校教職員」領有勳章、獎章者,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。

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,公務人員已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之各類別勳章、功績獎章、楷模獎章、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,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

,由本人填具獎勵金申請表(格式如附件四),並檢附勳章、獎章證書,送經服務機關(構)審核後覈實發給。

附件下載